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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0月发9月工资,不能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错!10月发的即减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天火    时间: 2018-9-18 16:16
标题: 10月发9月工资,不能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错!10月发的即减税!

近日,网上的一则说法被大量转发。

文章称,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计算。然而企业一般会在次月发放当月的工资,也就是说——

10月的工资要等到11月份才会发放,此时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

10月份发放的9月工资则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

权威解读来了!

与是否为上月工资没有关系

对此,市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根据规定,职工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都会按照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进行个税计算,与其是否为上月工资没有关系。

因此,所谓要到11月才按5000元标准计算个税的说法是错误的。

10月到手收入是按5000元减除标准计算个税后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税可以理解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当月先代扣,到次月再完成报税。所以,10月份职工的到手收入是按照5000元减除标准计算个税后的收入,并由企业完成代扣。

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

专家同时指出,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不应和“人事归属月”的概念混淆。

按照大部分企业人事的发薪归属月概念,企业会在月末根据全月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工资,并在次月发放。这也就是所谓的次月发放当月工资。

只要实际支付日和发薪结算周期截点之间相差不到1个月,这就是合法的,也在现实中普遍应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10月开始执行的个税新标准,与收入为哪个月工资没有关系。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都适用5000元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提醒:

1、表格上的3000,是指超过5000起征点的部分(即5000-8000),对应3%的税率。

2、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新个税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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