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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天火    时间: 2011-3-3 14:41
标题: 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桂价格[2011]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出版社、新华书店、广西新世纪图书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0〕120号)及《关于公布2011春季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免费提供国家课程辅助资源目录的通知》(桂教基教〔2010〕128号)公布的2010年春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春季广西中小学教材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规定的基准价进行核定。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和教学用书价格信息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www.gxdrc.gov.cn/cslm/spjg/index.htm)和“广西新闻出版、版权公众信息网”(网址:www.gxpress.gov.cn)上向社会公布。
  三、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的结算。
  2011年春季实行政府采购的中小学教材发行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材发行费(含高中),则按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率与各出版社进行结算。即单、双色30%,彩色28%。
  四、没有经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定并公布价格的中小学教学用书,或实行“政府采购、免费赠送”的教科书及辅助性教学资源不能向学生收费。
  五、各市在确定中小学课本费用时,对部分教材出版封底标价高于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价格的,按自治区公布的价格(实际结算价)进行确定和结算。
  六、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小学教学用书价格的管理,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规定的教材价格收取课本费,对擅自提高教材价格或选用没有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定价格的教材并收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附件: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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