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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污染地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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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贤一号 发表于 2010-12-13 14:3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养猪场污染地下水源
云南网 [ 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
  受到污染的龙潭水隐隐散发着阵阵“粪臭”

  昆明环保法庭成立两年来,终于实现了公益诉讼“零突破”。近日,昆明市环保局将官渡区大板桥两养猪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养猪场污染了地下水源,地下水流进大龙潭,致使附近1000多村民及牲畜出现饮用水危机。

  “事故发生后,两公司不但没有按要求治理大龙潭,而且没有停止污染行为,到现在还在养着猪。”在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况下,昆明市环保局决定走诉讼途径,以司法威慑力促使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430余万元用于恢复环境。

  目击

  龙潭清水变成一池“粪水”

  昨日上午,记者跟随昆明中院环保法庭的法官,来到位于官渡区和嵩明县的交界处——大板桥小哨村。在一片山头上,看到几排白色的矮房,这就是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的养殖基地。很多猪圈都空着,整个场区少有一股猪圈的“粪臭”味。

  “因为出了环境的事情,公司一直在压缩生产规模,现在只有母猪600头。”羊甫公司生产部经理尹斌说。

  据悉,三农和羊甫两公司是同一个“法人”,羊甫公司是三农公司的子公司。法官们向两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等材料,并告之他们准备应诉。两公司签收起诉书的负责人都显得有些意外,看到环保局索赔400多万的数字,更是惊愕。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的七里湾大龙潭。大龙潭约有20㎡,龙潭水呈青黑色,里面落满树叶、各种水生物游来游去,隐隐散发着“粪臭”味。“这里的水以前很清,是附近村子1000多村民的饮用水源。”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介绍。现在,水质严重变坏,氨氮等指标严重超标,已经不能饮用了。

  附近一开小饭馆的村民告诉记者,之前,他们都是用管子把龙潭水引到家里,“又甘甜又省钱”,到去年底,他们发现水里有臭味,不敢再喝。他们怀疑是山头上的养猪场污染了水源,遂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张永军说,因发现及时,只有个别村民出现短暂肚子疼症状,其他村民暂未出现异常反应。

  污染

  未通过环保验收,就开始养殖

  山头上的养猪场与大龙潭直线距离约1公里,它是怎么污染了水源呢?

  据查,2007年1月23日,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甫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流转承包的方式,从官渡区小哨村委会获得了10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官渡区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以下简称“生猪养殖小区”)项目建设。2008年5月15日,经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养殖,同时对拟建生猪养殖小区的给排水、污水处理、养殖畜禽粪处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2008年7月23日,羊甫公司的主要股东又联合注册成立了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羊甫公司成为其下面的子公司。此后,两公司开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转包给一些生猪养殖户。

  从2009年9月开始,在环保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两公司开始营运。由于未对收集池作任何防渗工程处理,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生猪养殖小区直线距离约1公里的七里湾大龙潭的水质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经卫生防疫和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

  污染事故发生后,三农公司被官渡区环保局责令停止生猪养殖,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两公司对原收集池采取了临时防渗措施后仍然继续养殖。

  今年2月27日至3月3日,生猪养殖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

  环保局索赔430余万修复环境

  “事故发生后,两公司不但没有按要求治理大龙潭,而且到现在还在养。” 环保局认为,两公司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构成违法排污行为。该行为造成七里湾大龙潭地下水供给系统及出水口水质污染,原有的饮用水功能丧失,直接导致大树营村委会的部分人、畜饮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发生困难。

  经研究讨论后,昆明市环保局向昆明中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由两家公司赔偿治理大龙潭水污染的全部费用共417.21万元。其中,治理设施建成成本费用计人民币363.94万元,按1年运行期计算,运行维护成本计人民币53.27万元。同时,由两家公司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检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155293元。其中,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费17974元,嵩明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费4629元,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监测费170元,昆明市环科院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132520元。最后,由两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

  “我们比窦娥还冤!”

  “要问我们的意见,就一个字,冤!我们比窦娥还冤!”自称三农公司副总的杨先生说。环保局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罚款50万,今年春节后他们就一次性交清了。同时,一方面,他们在对养殖场环境设施进行整改、添置,另一方面,先是给村民送水喝,后来又设置管道,从其它地方引水到村民家。

  记者注意到,这家公司的会议室里,挂满了20多块“荣誉牌匾”:省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副会长单位”、昆明肉类行业常务理事单位、“省重点保护单位”,由官渡区委、区政府颁发的“重大动物防疫防治工作先进集体”、“省科普兴农示范园”,从2002年到2008年,多次被昆明市、官渡区两级政府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为什么“叫冤”?杨先生表示他个人不便于发表意见。

  法律尴尬

  “法院执行能比行政执行更有效吗?”

  此案中,环保局已对两被告进行过行政处罚罚款50万后,仍未起到作用,才提起了公益诉讼。有人不禁问,如果法院最后判决民事赔偿400余万,与之前的行政处罚有“本质区别”吗?环境公益诉讼真能解决环保局“执行难”的问题吗?是不是司法执行一定比行政执行有效?

  对此,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说,“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他表示,“不能简单说哪种手段更有效。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案件就适合用公益诉讼。毕竟法院执行有各种完备的机制和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此前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曾表示,不能简单地说“司法执行一定比行政执行有效”,不过现实情况是,环保局执行时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包括地方政府的、商业上的,而法院就相对独立一些,而且法院除了民事罚款以外还有刑事惩罚。

  记者获悉,昆明环保法庭建立之初,昆明中院等几家单位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环保局。

  而去年5月,省高院曾出台了一个关于我省推广环境公益诉讼的文件讨论稿,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检察机关与环保团体,排除了政府行政机关。理由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一方面其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的举证与损失评估等环节中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其亦是案件的利害关系者。

  鉴于此,有专家呼吁:还是要在全国层面出台统一规定,最高立法、司法机构应当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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